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为两种情况计算税金: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另外,该通知还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员工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缴税举例: 假设王某在北京工作,2006年取得年终奖30000元,当月工资为5600元,将一次性奖金额除以12,结果为2500元,根据税法相关规定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那么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则为4375元(30000×15%-125=4375);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475元((5600-1600)×15%-125=475);最后,王某当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4850元(4375+475=4850)。因此,王某发放年终奖当月的实际收入为30750元(30000+5600-4850=30750)。
2008年11月20日 来源:金融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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